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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信息来源:电子工程系 发布日期:2020-09-23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校风建设,优化教学和生活秩序、维护校园安定、增强法制观念、促进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在学校正式注册,取得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不包含国际学生。

    第三条 实施违纪处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三)处分决定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适应。

    第四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适用

    第五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帮助不改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参与非法社团活动,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扰乱公共场所管理秩序、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园内张贴大、小字报,在校园内张贴、散发未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批的条幅、海报、传单等宣传资料造成不良影响的,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成立非法社团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哄闹,且在哄闹过程中乱烧、乱扔、乱砸东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带头哄闹和乱烧、乱扔、乱砸东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乱涂写、乱张贴或故意破坏学校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的,除进行经济处罚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撕毁学校重要文件和布告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拒绝、妨碍有关人员执行公务或严重违反学校门卫制度的,屡次违反学校各部门相关规定的,不配合、顶撞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妨碍正常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实验室、研究室等场所违规使用电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火灾者:

    1.情节较轻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2.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校园内驾驶违规车辆,经教育不改、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故意破坏、损毁校园公共设施、校园精神文化阵地和教育教学仪器设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以非法手段攫取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要求其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窝赃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作伪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或二次以上作案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九条 在校园内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不听从教职工教育、批评、劝告,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较轻者:校园内不听教职员工教育批评或劝告,情节较轻,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重者:态度蛮横者,经劝告不听,情节较重,影响校园秩序,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辱骂或殴打教职员工者:辱骂教职员工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至记过处分;殴打教职员工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者:

    (一)10-20节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1-30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1-40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1-50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1节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或按放弃学籍,自动退学处理。

    说明:凡政治学习、实验、早操、早读、晚点名及列入教学计划内的公益劳动、社会实践活动、集体活动缺席,均按旷课论处。

    第十一条 擅自离校者(包括节假日擅自离校者)

    (一)擅自离校1-7天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擅自离校8-14天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擅自离校14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或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肇事、策划或参与打架,提供伪证、凶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1.虽未动手打人,用语言侮辱、挑衅或用其他方式激怒他人引起打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的,视伤势轻重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或轻伤以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持械斗殴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持管制刀具打架者,无论伤害程度如何,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提供凶器者,但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纠集校外人员打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打架者:以“劝架”为名,偏向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提供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违反上述两项以上者加重处分。

    (六)情节轻微,双方同意按调解处理;如受害者报案或情节严重,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视错误性质给予纪律处分。

    (七)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寻衅报复打人者,按上述各项规定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参与校园网络贷款失信导致网贷公司电话或来人骚扰学校教职工、同学,扰乱师生正常生活以及学生担任校园网络贷款中介,以各种形式诱骗同学参与网络不良贷款,导致不良后果、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以非法手段获利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在校内私自摆摊设点、推销商品或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推销商品及进行劳务服务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骗取赞助或活动经费、擅自募捐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弄虚作假行为之一的,除由当事人承担一切责任(包括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冒充教工、家长或其他人假传信息的,转借学生证章、其他证件或证明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骗取奖(助)学金、困难补助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私自涂改或伪造证件、证明、成绩的,伪造他人签字或印章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出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参与非法传销,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学生无故晚归,夜不归寝、擅自在外居住者:

    (一)无故晚归,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无故夜不归寝,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擅自在校外居住,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逃避晚归登记,翻墙而入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利用校园网从事非法盈利性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本人或教唆他人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学校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者;利用发讯息功能、发信件功能对他人进行骚扰者;故意采取频繁登录,反复进出聊天室内重复相同动作,言语等方式,影响他人正常使用者;使用可能影响其他使用者的屏蔽、系统或正常阅读的ANSI控制符者;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可能危害系统安全者,对上述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盗用他人账号上网,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盗用他人名义在网上发布信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带有人身攻击性质,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违背客观事实,散布谣言,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九)乱接、乱改、私拉电线、网络线,擅自请校外数据网络经营商家上门施工作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未经学校允许,擅自打开信息箱、弱电间,给予警告处分;对其设备进行操作、挪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一)盗用IP 地址,使用非法手段查看他人电子邮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散布色情、赌博、暴力内容或教唆犯罪;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文字、音频、视频等内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盗用学校标识、冒用官方称号进行虚假宣传,破坏学校声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五)未经学校同意私自使用学校各级官方宣传媒体发布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六)对社会、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网络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道德、生活作风越轨者:

    (一)举止行为违反公共道德和精神文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异性寝室留宿者,或将异性留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观看淫秽录像、影碟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复制者,给予记过处分;传播淫秽录像、影碟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出租、出售淫秽录像、影碟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娱乐场所提供或从事有偿陪侍等违法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多次参赌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组织者或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酗酒、肇事者:

    (一)在校园内酗酒失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校园内砸、甩玻璃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教唆他人违反纪律或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同时犯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错误的学生,根据有关处分条文,分别衡量,合并处理。对不配合、顶撞教育教学管理人员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从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差者;

    (二)在本校曾经受过处分者;

    (三)同时违反本办法两条以上者;

    (四)多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第二十五条 在QQ群、微信群、微博等网络平台中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言论及行为时,如平台负责人未及时制止,产生恶劣影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未经学校批准私自组织他人到江河、湖泊游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盗用他人一卡通,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违纪处分的程序

    第二十八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诉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诉和申辩。

    第二十九条 处分决定的管理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所在系、部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力,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并附本人检查,填写《学生违纪呈报表》报学生工作部会议讨论批准,主管校领导签发后生效。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先由系、部整理材料,填写《学生违纪呈报表》,提出处理意见,并附本人检查,由学生工作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下发《拟处分告知书》,若无异议,经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后生效。

    (三)对于应处理而未处理的违纪学生,学生工作部可以直接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各系、部必须在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后的10 个工作日内核清违纪事实,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接到各系、部报告后应在 7 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并将学校意见通知学生所在系、部。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由学生所在系部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三条 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处理详见《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校内申诉管理办法》。

    第四章 违纪学生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对受到违纪处分的学生,处分期内取消其享受奖助学金及其他评奖评优资格。

    第三十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 到 12 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留校察看处分以1 年为期,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处分以 6 个月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有显著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表现突出或有立功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间坚持错误或另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处分的学生,处分期内无新的违纪行为者,处分期满,自然解除处分;表现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处分;处分期间坚持错误或另有违纪行为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不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按结业处理。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部对其表现写出考察意见,报学校审查批准后,方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即被取消学籍,解除和学校的权利、义务。所在系、部应督促其在5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学校可发给其学习证明,并将其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八条 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以上处分”均包括本级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考试纪律的,按照《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考试管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的,按照《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校园管理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按照《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者,可参照本办法类似的条款处分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学校以往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桂电学〔2017〕10号)同时废止。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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